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全国软件测试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工作条例 
2025-10-09 返回列表

全国软件测试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

工作条例 


第一章 总则

第一条 为规范“全国软件测试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”(以下简称“共同体”)成员单位的行为,促进软件测试产业健康有序发展,特制定本工作条例。

第二条 本条例旨在明确共同体成员单位的权利、责任与义务,促进成员单位间的紧密合作与资源共享,共同推动软件测试产教融合创新发展,提升我国软件测试产业的自主创新能力与国际竞争力。

第二章 成员单位申请

第三条 共同体成员单位应是在软件工程、软件技术和软件测试及相关领域具有显著优势和影响力,热心共同体工作,致力于推动我国软件测试高质量发展,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、高等院校、职业院校、研究机构、检测机构、认证评价机构和社会团体组织等单位。

第四条 成员单位的加入需提交《全国软件测试产教融合共同体成员单位申请表》或《中国电子商会信息工程测试专委会会员申请表》,经专委会秘书处初审、理事长办公会评估后,报理事会审议通过,并在中国电子商会信息工程测试专委会等官方平台公示无异议后,颁发成员单位证书铜牌。

第三章 运行机制

第五条 专委会秘书处负责共同体日常运作和决策。

第六条 秘书处作为常设执行机构,负责日常事务管理、项目协调、信息沟通等工作。

第七条 根据工作需要,设立专项工作组或专家组,负责具体领域的技术研发、标准化建设、人才培养、技能大赛、市场推广等工作。

第八条 共同体定期召开年度会议及专项工作会议,总结工作进展,规划未来发展。

第四章 成员单位管理

第九条 成员单位需符合征集条件,并履行相应权利与义务。

第十条 成员单位申请、审核、批准及退出流程遵循申报指南中的相关规定。

第五章 经费管理与使用

第十一条 共同体经费来源包括政府资助、成员单位自筹、社会捐赠等。经费使用应遵循公开透明、专款专用的原则。

第十二条 共同体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,定期向成员单位报告经费收支情况,接受审计监督。

第六章 监督与退出

第十三条 共同体重大决策事项需经秘书处讨论通过,并接受成员单位监督。

第十四条 共同体接受成员单位及社会各界的监督。成员单位有权对共同体的工作提出质疑和建议,并要求得到合理解释。

第十五条 成员单位如违反本工作条例或共同体决议,经秘书处审议通过后,可给予警告、暂停成员资格直至取消成员资格等处理。

第十六条 共同体定期召开会议,讨论工作进展及未来规划。

第七章 资源共享与协同发展

第十七条 共同体促进成员单位间资源共享,共同建设实践平台与创新基地。

第十八条 鼓励成员单位提出软件测试使用需求意向,携手推进产业、教育、科研、测试的深度融合。

第八章 附则

第十九条 本工作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,解释权归专委会秘书处所有。

第二十条 随着共同体发展及外部环境变化,本工作条例可适时修订,修订程序参照成员单位加入程序执行。

本条例的制定与实施,旨在构建一个高效、协同、创新的共同体运作机制,促进成员单位之间的紧密合作与资源共享,共同推动我国软件测试产业的高质量发展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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